慈善捐赠是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,自愿、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。慈善捐赠具有以下特点:
1.基于慈善目的。捐赠行为,必须基于慈善目的,意味着慈善捐赠是为了开展《慈善法》第三条所规定的扶贫济困、扶老救孤、教科文卫等公益活动。慈善的公益性要求慈善捐赠应惠及不特定的多数人。
2.自愿性。自愿性要求慈善捐赠必须是基于捐赠人的自愿,不得强行摊派。自愿性是慈善活动的一般属性,对于慈善捐赠也不例外。慈善捐赠的自愿性意味着慈善捐赠人是否实施捐赠、捐赠的数额、捐赠的方式和捐赠财产的形式都应该出于捐赠人自己的意愿。
3.无偿性。无偿性是慈善捐赠的本质属性。无偿意味着慈善捐赠不可以有对价、不可以有实质性的回报。例如,民政部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明确规定,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。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,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,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。